证明“自己是自己”的难题再次出现。福州的林女士已经74岁了,在2013年,她原拆原迁了安置房,但到了2020年要办产权证的时候,却遇上了大难题,她无法证明自己是自己。
一字之差七旬老人难办新产权证
为什么需要证明自己是自己呢?林女士说,难题源于2013年的拆迁安置,当时,她提交了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及2000年的土地使用证给拆迁办。
2018年,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塘新城的安置房交付,但到了2020年需办理产权证时,却遭遇了阻碍,问题出在两张证件上的名字不完全一致,林女士无法证明自己是自己。
原来,1952年林女士家的老宅办理了一张土地房产所有证,上面写了6个人的名字,分别是林女士的父母,以及4位兄弟姐妹。
然而现在一些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与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的名字,有些不同。比如,林女士现在身份证上的名字是“林婉玲”,而1952年,她在房产证上的名字,却是“林婉琳”,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七旬老人奔波年,无法证明自己是自己同音不同字。
还有,林女士哥哥和姐姐名字中的“传”,在1952年房产证中写的是“长”,四兄妹中有三个人的名字和现在身份证上的名字有一个字不同。
年代久远派出所无底档户籍证明开具无门
因为1952年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与现在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同,因此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如今只能按照1952年房产证上的名字办理产权证,如果要更改成现有的名字,必须让派出所出具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的相关证明。
林女士说,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要先让社区开个证明(如图),并且把身份证号码写上去,然后盖章,再来派出所办理。
2021年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塘社区为林女士开具了一份证明,将几位兄弟姐妹的曾用名和现在使用的名字和身份证号都写了上去。
可林女士拿着社区的证明,提供给派出所时,派出所却表示无法开具证明,原因是没有底档。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建新派出所民警表示,现在的户籍政策都要以户籍底档为准,没有底档,他们也没办法证明你们是同一个人。而且,他们派出所是一九七几年才成立的,怎么能证明1952年的事情呢。
社区证明无效、派出所没有底档,奔波了好几趟的林女士到底应该怎么证明自己是自己呢?这时,她突然想到自己在2000年时,办理了一个土地使用证,上面写着的名字就是她身份证上的名字。
那么是否可以直接用土地证上登记的名字办理产权证,这样就不用再证明自己是自己了。8月21日,《现场》记者陪同林女士来到了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恒表示,土地使用证无法证明林女士和1952年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同一个人,而且土地使用证只能证明土地是谁在使用,并不能证明土地上盖的房子是谁的,房子属于谁,还得看1952年的房产证。
林女士表示,一些业主根本没有提供早期的房产证,仅用土地证也能办理下产权证,为什么自己反而不行呢?
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恒表示,林女士是有土改旧契的,那就必须以土改旧契为准,而不是以土地证为准,如果没有土改旧契,那房屋就属于无产权的,那要办理新产权的话,只要你个人具结,村镇公示登报,都没有异议的话,就可以办理,但你是有房产证的,就得按证办。
律师发声:证明“自己是自己”实属多余
对于这样的说法,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林柏冬律师表示,拆迁单位应该要尊重2000年的相关材料,积极帮助群众去解决和办理产权证,而不是让群众出具一些证明“自己是自己”的材料。
林柏冬律师表示,当初在拆迁时,相关部门就已经进行摸底,已经了解,这些房子到底谁在居住使用。另外,2000年的这份土地使用证,已经很清楚地表明这4个人的名字是没有问题的。1952年的的产权证明,只是一个由来,没有必要提供,甚至说没有必要反映在拆迁安置协议里头。现在,不应该拿一个多余的条件卡群众。
一字之差老人奔波四年待解困
林女士说,她们世世代代住在这个地方,现在只不过是,名字音同字不同而已,他们并没有伪造,在1952年的时候,很多人没什么文化,同音不同字是很正常的现象。
让林女士纳闷的是,在签署拆迁协议书时,征收单位将1952年的名字和现在他们使用的名字都写了上去,最后的签名盖章时,兄弟姐妹们签的都是现在使用的名字,这不就代表着拆迁办认可他们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吗?
在结算单和排房单上的被征收人、协议户主一栏中,也将现在使用的名字用括号进行了标注,补充在了原有名字之后。
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恒表示,林女士的房子如果没有以前的房产证,只有土地证,那他们可以以土地证为依据,至少是个佐证,但现在,房产证跟土地证有冲突,他们就得以房产证为准。
那么办理产权证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是2000年新办的土地使用证,还是70年前的房产证呢?8月27日上午,记者与林女士来到了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只要用2000年的土地使用证就可以了,你们再跟拆迁办沟通下,把原来的旧契拿回来,用新的土地证办理,然后将拆迁协议上的被征收人,都写成土地证上的名字,就可以办理了。
随后林女士也将这个办法反馈给了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可是却被一口回绝了。
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恒表示,不能做,他们这是推卸责任,这个房子本身是有房契的,怎么能把它拿掉。
对此,林柏冬律师表示,1952年闽侯县政府颁发的房产证只是一个由来,但是在2000年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时,他们的父母过世,所以只写上了四位兄弟姐妹的名字,这代表着房子的使用权证和物权证就归四个女子所有了。房子目前已经具备办产权证条件,相关单位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去帮助被征收人拿到产权证,而不是一直卡着条件。
林柏冬律师还表示,现在距离1952年时间久远,相关的派出所里头又没有这种户籍档案,那你让群众去哪里开证明,2000年的土地证,完全可以解决现在的问题。
然而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权力和义务去判断1952年房产证上的名字和现在使用人的名字是否是同一个人,所以他们只能按照旧房产证上的名字去办理。
林柏冬律师表示,如果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坚持被征收人需要出具证明,而相关职能部门又无法开具,那么林女士可以使用法律诉讼的途径去解决。
林柏冬律师表示,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以拆迁办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要求法院去判决,取得法院的判决以后,就可以办理产权证了。
对于这样的协商结果,林女士表示很无奈,她说,当地的社区也给他们出具了证明,她们都是世世代代住在这个地方的,老乡亲也都可以证明,明明就是同一个人,不知道为什么就是不行。
现在林女士已经74岁了,她为了办理这个产权证,已经奔波了近四年的时间,她也不知道自己还有多少时间,来证明自己是自己,何时才能办理下这个产权证。